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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专题报道 > 频换“马甲” “伪新能源”燃料现回潮迹象

频换“马甲” “伪新能源”燃料现回潮迹象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时间:2025-12-11 11:37:41 | 点击:1315

有害物含量大幅超标 部分加注点位于民房附近

  频换“马甲” “伪新能源”燃料现回潮迹象

  甲醇含量超标31倍、致癌物苯含量超标10倍……近年来,一些宣称能代替汽柴油加注使用,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的车用燃料屡屡出现。

  记者近期走访发现,部分“新能源”燃料加注点,分布在国道两侧、村屯民房附近,吸引往来车辆排队加注。业内人士介绍,此类“新能源”燃油,多为化工产品调和而成,实际上是“伪新能源”。尽管地方监管部门屡次着手打击,但仍面临执法标准模糊、执法手段乏力等困境。

  既环保又便宜? 多为劣质调和油

  多位业内人士反映,今年以来,打着“新能源动力液”“生物质燃料”等旗号,实际却加注于燃油车辆的情况,在广西、湖北、江苏等地均有出现,这类曾被多部门合力打击的“伪新能源”燃料,有“回潮”迹象。

  不久前,记者到广西南丹县六寨镇G210国道沿途蹲点发现,一处约十公里的路段,分布着多家“新能源燃料”公司和加注站点,不少加注点位于村屯、民房附近。许多货车在此加注燃料,有的甚至排起长队。相比正规加油站的柴油,这里价格每升便宜0.8元上下。根据多位加注点负责人口述,该路段加注点日销售燃料多时可达200吨,年销售额或超亿元。

  在广西南丹县正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注点,十多辆货车正排队加注燃料。记者靠近时,工人立即收起加油设备并上前询问为何来此。现场负责人表示,加注点所售燃料可以当柴油烧,熟客价为5.45元/升,低于柴油市场价。“附近的几处加注点也是我的,从2017年起就开始经营,日加油量总计八九十吨,每天都有出库单,几乎不断供。”他说。

  记者探访后不久,上述加注站点相继被有关部门打击并停业。但近日,在这些站点的原址上,一些“老板”又打出“生物质燃料”的旗号,重新经营起来。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敏隆介绍,一段时间以来,挂着新能源动力液、生物油、醇基燃料等名号的车用燃料产品花样迭出,旗号不断“推陈出新”,屡打不绝。

  在湖北某地,当地加强对“液蜡醇醚基”燃料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后,一些“新能源”加注点改换门庭,经营起了“生物质燃料”。多位业内人士介绍,不少加注站普遍存在证照不全、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

  在地处苏北的一处商铺,约20平方米的空间里堆满贴着“新能源清洁燃料”标签的透明塑料桶,简易货架上还摆着宣传页,印着“低碳环保、比柴油省30%”的字样。当地应急管理局现场核验发现,该燃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也无质量检测报告,属于典型的“伪新能源”非法销售。工作人员还发现,商铺里没有任何消防器材,而站前商贸城每天人流量超千人,周边全是餐饮、零售商户,安全隐患突出。该处售卖点如今已被查处。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当前部分所谓“新能源”燃料,其来源多为化工产品调和而成,主要是多种有机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是一种“伪新能源”。河池市此前打击收缴的“液蜡醇醚”燃料,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显示,燃料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业内人士介绍,一些经营者打着“新能源”的名义销售车用燃油,实际是规避国家对成品油极为严格的监管体系,不仅带来公共安全隐患,还可能造成严重的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记者实地走访发现,部分加注点不仅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操作人员不专业的前提下经营,而且距离居民楼、路边等人群密集区域极近,甚至发现直接用塑料桶为客户加注的现象,一旦出现意外,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新能源”燃料质量远低于国家成品油标准。李敏隆说,根据监管部门检测的油样,有的“新能源”燃料,相较《车用汽油》(GB 17930—2016)92号车用汽油(VIB)标准,氧含量、甲醇含量分别超标1.47倍、31倍。“甲醇在普通油箱里使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影响。除甲醇超标外,一些查获的燃料中,致癌物——苯的含量超标10倍左右。”

  一名高校化学教授介绍,其接触过的一份“新能源”油样检测报告显示,油样含有多环芳烃达35.6%,且成分中没有裂解和氢化产物。“这意味着这个燃料很可能是由多环芳烃和轻质柴油调和而成,多环芳烃燃烧不完全,易产生颗粒物,形成雾霾,对人体和自然环境存在较大危害。”

  披上“合法外衣” 执法困境重重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

  但记者采访发现,尽管地方监管部门屡次着手打击,仍面临一些现实困境。

  一些经营者穿上“合法外衣”,“证照齐全”导致监管执法难以触及根本。广西南丹一家公司以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名义,在当地申办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负责人直言危化证就是自己的“护身符”。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危化证”所示的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为了满足来往货车的大量加注需求,加注点通常在固定储存罐中按要求存放不超过2吨的燃料。“但我们有几辆油罐车随时补给,绝对不会缺货。”该负责人说,“有了证就可以开门做生意,哪怕卖的就是柴油,也不怕人上门来查,问就说是醇基燃料。”

  上述加注站点的危化证如今已被当地有关部门注销。但类似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未办理危化证的加注点经营者,直接宣称经营产品不是成品油,也不属于危化品,“根本就不用办危化证。”

  此前,一名地方人大代表曾向襄阳市提出对“液蜡醇醚基”燃料等“非标新能源”进入车用成品油行业进行综合整治的建议。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在上级部门没有出台对新型液体燃料方面安全管理新要求的情况下,“液蜡醇醚基”燃料产品不需要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多位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车用燃料油”制定相应国标。西部某地市场监管部门一位干部介绍,鉴于此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只能依据其所报批的产品名目进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按照产品的企业标准来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

  今年,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油为由对4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均约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这4家企业均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危化证,根据登记,经营的产品主要来自广西创乐达燃料油有限公司。处罚的依据是4家公司所销售的燃料油不符合创乐达公司组织起草企业标准。“他们有时候卖的就是柴油,检测肯定不符合登记的产品标准。”一名业内人士透露。

  河池市成品油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说,上述行政处罚对相关经营者而言“不痛不痒”,这些实际用于汽车的燃料油,却不能以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去监督管理,或形成一定的监管“盲区”。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调查发现,今年某燃料油公司自行废止了其制定的旧企业标准,同一天,发布了产品的新企业标准。业内专家指出,上述新企标在“凝点”“冷滤点”等关键技术指标上将要求范围放宽,涵盖了“车用柴油”国标中0号柴油至-50号柴油的技术要求。“在这个放得很宽的企业标准下,加注点哪怕是在卖成品油,也能顺利过检。”李敏隆说。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多数以“新能源”的名义实际售卖成品油的情况尚有查处办法,而部分经过调和、勾兑后的“新能源”燃料,则难以进行有力监管。

  商务部门承担着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一名地方商务部门干部介绍:“我们对它施行监管的前提是,他们所经营的产品明确被认定为柴油、汽油等成品油。但目前有的‘新能源’燃料检验结果通常是‘含汽柴油属性’‘非汽柴油’。”上述商务部门干部说,这就造成“它既可加注于汽车,又与成品油指标不符;用着企业自拟的燃料标准,却实际当做成品油使用,而且还符合相关法规,造成难以彻底监管取缔的尴尬局面。”

  也有专家认为,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机制,监管工作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强大合力,从而导致监管存在诸多盲区。

  呼吁“国家标准” 规范市场秩序

  受访人士认为,上述现象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破坏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交易秩序。

  上述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部分企业自定标准、申请危化证照,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环境问题,或应研究出台覆盖车用燃料油的国家标准,确保执法有力、打击有据。同时,严格危化品许可证管理,防止“油证不符”“名实不符”现象长期存在。

  李敏隆建议,对于可用于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车用燃料,无论叫什么名号,均应该按照成品油的标准进行监管,做好车用燃料的运输、存储和销售管控,加强质量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车用燃料进行严厉打击,强化社会监督。对于设在居民楼旁、人群密集地带的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非法储存点更要从严从快打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多位受访人士建议,各地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统筹协调各部门,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全方位的排查行动,对非法站点进行精准打击。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构建智能化的监管平台,做到底数清、源头明。此外,对于合法的新能源加注站或燃料,要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与规范,明确界定其概念和范畴,规范新能源加注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农冠斌 王楚然 邹雨沁)

 编辑:王玉西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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