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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专题报道 > 中央编办批复同意组建新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职责等公布

中央编办批复同意组建新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职责等公布

来源:国家食检中心网站 政事儿 | 时间:2026-08-03 09:32:04 | 点击:7825

      市场监管总局7月31日消息,近日,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食检中心)在京组建成立。

      国家食检中心网站介绍,2026年3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组建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简称国家食检中心),隶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司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工作方案。

       4月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工作方案要求,国家食检中心筹备工作组正式成立。

      5月21日,国家食检中心召开干部欢迎大会,欢迎从质检院、原食审中心划转的干部同志。

      国家食检中心内设32个部门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整合所属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质检院)食品安全相关职责,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组建国家食检中心。

      撤销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食品审评中心加挂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牌子划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质检院不再加挂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牌子。原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中国质检院等单位承担食品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转隶国家食检中心。

      原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为总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前身为1993年成立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经历事业单位改革,逐渐转变为以食品审评为主要职责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中国质检院原食品安全研究部门,前身为1979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相关部门,主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及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

      国家食检中心内设32个部门,其中,11个基础科学研究部门,11个支撑技术研究部门,5个评价技术研究部门,5个职能部门。受委托承担国务院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市场监管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下设《中国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个期刊编辑部。

      张峰任国家食检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国家食检中心网站显示,张峰任国家食检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刘洪彬、林祥梅、龙继红任国家食检中心副主任,周刚任国家食检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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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共有员工45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93.6%,拥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领军人才2人、全国创新争先奖获得者1人,市场监管总局青年拔尖人才2人,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22人、副高级职称59人、中级职称人员144人。

国家食检中心主要职责

(一)研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前沿技术和方法,开展非法添加物质、掺杂掺假、未知风险物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筛查技术研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快速检测方法等重点关键技术研究,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产品研发。

(二)承担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的危害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关键控制点并开展技术应用。

(三)研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理论,开展食品安全领域新技术标准化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物质研制、评价指标和方法验证。开展食品生物、理化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进行评价,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实验室体系建设、质量控制、能力验证等技术评价工作,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出具的争议性检验检测结果进行比对验证和复核检验。

(五)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注册受理和技术审评、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等工作。

(六)按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相关抽检任务,开展抽检监测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构建与全链条监管相适应的风险预警体系。

(七)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技术能力建设,受委托开展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考核、使用等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体系抽查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八)受委托承担国务院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参与国家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执法稽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及时发布科学权威声音。

(九)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科技合作、技术服务、宣贯培训、科学普及、国际合作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施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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