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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实名举报忻州市检察院和法院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实名举报忻州市检察院和法院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来源:红色教育网络电视台 | 时间:2024-07-09 10:00:05 | 点击:29761

  1. QQ图片20240701163403.png

  2. 滥用职权 枉法裁判

  3.  我叫王来青,现实名举报忻州市检察院和法院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4. 2008年,我夫妻二人被忻州市检察院以抽逃出资罪起诉。事情的起因是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一场冤假错案。2006年,我的公司因被诬告抽逃资本金,办案民警齐春明、刘志超代工商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认定我抽逃出资罪。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个人借款票据复印件上面,复印日期和出具盖章日期矛盾,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申请鉴定)。经侦支队办案人员齐春明、刘志超违反诉讼程序规定,出具了“账目丢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我夫妻抽逃出资时段的账目进行审计”的虚假情况说明,在办案过程中选择性规避账簿中我夫妻二人投入885万,办案人员未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故意伪造相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向检察院和主审法院提供捏造变造事实伪造的证据,造成枉法裁判。

  5. 面对这场冤假错案,我曾多次向忻州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大同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进行举报,但这些部门并未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进行回复,态度敷衍不作为大搞形式主义官官相护,绕过法律法规敷衍举报的主要问题。我们夫妻二人通过走访、寄递、网上举报等方式向上述部门多次举报时任忻州市公安机关处级领导史国军及其敛财代言人薛瑞荣的犯罪事实,以及多次递交对我们夫妻炮制冤假错案的申诉材料和证据。但是上述部门均未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一一做出书面回复,绕过法律法规敷衍举报的主要问题。举报材料在各部门间来回空转,不依法依规正面回复问题,不能使举报人信服,更没有体现司法公正。

  6. QQ图片20240701163503.png

  7. 经过多年的举报无果后,2020年5月,山西省公安厅将原忻州市公安局领导史国军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提级下发到大同市公安局进行异地查办。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案件仍然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针对涉及多名公安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取证办案等多项问题至今无人立案查处。我们夫妻多次往返省厅、大同公安局两单位之间请求对史国军等人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但大同公安局一直欺上瞒下、拖延推诿、踢皮球,至今不给我们书面答复《受理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反而将我们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以及反映的情况石沉大海。

  8. 现在我恳请上级领导批示提级监督立案,排除本地有关司法部门及官商的阻力,申请异地公、检、法彻查此案中涉及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申请异地立案再审该冤假错案,还我夫妻二人一个公道!让相关涉案的公职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还社会一个公道!我们夫妻现已被逼迫到无路可走了,持有大量证据却举报无望。朗朗乾坤无辜百姓出路何在?非要逼迫到无法挽回的影响才有领导重视吗?

  9. 以上是我经历的冤假错案的详细经过及诉求。在此,我恳请上级领导能重视我们的申诉,提级监督立案,彻查此案中涉及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我们一定能讨回公道!我对以上所说都有证据并且属实如有造假我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王来青。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编辑:田洪



【作者:王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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