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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让针孔摄像头偷拍“无孔可入”(百姓关注)让针孔摄像头偷拍“无孔可入”(百姓关注)

让针孔摄像头偷拍“无孔可入”(百姓关注)让针孔摄像头偷拍“无孔可入”(百姓关注)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4-11-18 10:08:35 | 点击:885

今年9月,有网友入住位于甘肃兰州市城关区的一家酒店,检查房间时怀疑有针孔摄像头。后经民警检查发现情况属实,通过排查控制了嫌疑人。同样,有群众称在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公寓内发现针孔摄像头,随后当地警方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近年来,在酒店、民宿、出租屋、商场甚至医院更衣室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并售卖隐私视频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

实际上,不法分子利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并非新问题,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强力打击此类行为,但偷拍为何屡禁不止?业内人士表示,偷拍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一条庞大的黑色产业链。

肖潇是众兴蓓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该公司2018年成立,主营业务是反窃听、反窃视。肖潇告诉记者,不同类型的偷拍设备往往体现了不同的偷拍动机。

“针孔摄像头一般有3种类型,一种是插存储卡类的,需要定期安装和取出存储卡,需要多次进入同一个房间,这类安装者多为酒店工作人员或者经营者;一种是连接网线类摄像头,涉及布线、接头等问题,一般也多为酒店人员;还有一种是无线类摄像头,安装这类摄像头则多为有组织行为。前两者有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偷窥私欲,后者基本是为了售卖隐私视频非法牟利。”肖潇说。

在有组织的偷拍行为中,犯罪分子购买设备、雇人安装、传输售卖视频,不法所得由偷拍者、设备销售者、不法平台运营者瓜分,如此形成了一条非法利益链。“据一名民宿从业者说,曾有同行仅通过安装隐藏式摄像头直播住客隐私,每日收入丰厚。高额利润使不法分子不顾法律红线,铤而走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邱遥堃说。

毋庸置疑,偷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正尉说,偷拍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那么,打击针孔摄像头偷拍行为难点在哪?业内人士表示,警方破获的一些私装针孔摄像头案件显示,一方面,其服务器多在国外,执法人员很难对这些违法网站进行查处;另一方面,一些无线类针孔摄像头的销售也难以溯源追踪,这些都给查处偷拍背后的黑色产业链带来困难。

与此同时,随着科技发展进步,偷拍设备越发先进,隐蔽性提升的同时成本在降低,不法分子很容易获得针孔摄像头等设备。

我国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针孔摄像头售卖的规范,但仍然无法解决针孔摄像头流向不法用途的问题。记者在多个网络销售平台搜索“针孔摄像头”,已经无法查到相关售卖信息,但搜索“高清无线摄像头”“隐蔽摄像头”等关键词,则会出现许多微型摄像头商品信息,而且商家特意标注“录像不闪光”“无灯夜视”“胶囊型终身免费看”“保密发货”等介绍,还有的号称提供所谓“模组套装”,由买家自己组装。

“在生产销售环节,无法对微型设备全部禁止,因为微型摄录设备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比如家庭安装微型摄录设备是为了随时关注孩子或者老人的安全,有的安装在车上,改装成流媒体后视镜,这些都是正当用途。问题出在使用环节,即如何禁止不法分子使用这些微型摄录设备侵犯个人隐私以牟利的行动。”高正尉说。

有读者建议酒店、民宿乃至商场、医院等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起责任,保护消费者隐私。那么,经营者是否有这样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如果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邱遥堃说,“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一旦发现非法安装的针孔摄像头,在采取撤离顾客、记录证据、保护现场等必要措施后,及时报警,并为执法机关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读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针孔摄像头偷拍的打击力度。河南商丘市读者李方向来信说:“公安、工商、工信、电信等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非法出售窃听窃视器材、非法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严厉打击,提升违法成本,发挥震慑作用。”

如果发现被偷拍,律师建议受害者首先应当保持冷静,不要触碰或移动摄像头,以免破坏证据,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记录摄像头的位置、外观、周围环境、发现摄像头的准确时间、房间号等信息,作为后续追责的重要证据。

“可以立即联系该场所管理人员,向他们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们立即采取封锁房间、保护现场等措施。此外,如果在此过程中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应当为自身权益据理力争,并对交涉过程录音录像,及时报警,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如何提起诉讼等。”高正尉说。

(黄佩珊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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