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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 全链条围堵“职业闭店人”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 全链条围堵“职业闭店人”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5-03-15 11:54:44 | 点击:758

吴女士近来遇到了烦心事,她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早教机构为孩子先后购买了价值1万多元的早教课程和价值3000元的半日托育服务,服务还没结束,商家就“跑路”了。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频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直指“职业闭店人”乱象,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维权难。

2024年4月,早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告知吴女士等家长,机构暂停运营。更可气的是,直到暂停运营前,该机构仍通过员工微信群发布促销信息,鼓励家长充值续费,吴女士第二次缴费就在闭店前两周。此后,吴女士多次联系退费未果。她后来才知道,该早教公司经营早已出现问题。

该早教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孙某夫妇在闭店通知发布的前三天,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孙某父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某父亲。

多次沟通无果后,吴女士将该早教公司、原股东孙某夫妇及现股东孙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就未消费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责任。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股东孙某夫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恶意转移控制权、财产混同、闭店前“割韭菜”式促销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依法判令原股东对未消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股东(孙某父母)因未实缴出资且虚假公示出资信息,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卷款跑路”情形,《解释》明确予以规制,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惯用“换马甲”手段逃避追责的“职业闭店人”,《解释》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针对“退卡难”问题,《解释》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为解决“举证难”问题,《解释》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陈宜芳介绍,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解释》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针对预付式消费乱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呼吁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公示经营风险;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企业清算材料真实性,对“职业闭店人”关联公司增设黑名单机制;司法机关应对虚假清算、诈骗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强化司法震慑。

目前全国已采取多项监管措施,从立法、资金监管、信用约束等多方面构建治理体系。如北京、甘肃等地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监管服务平台,整合多部门职责,实现发卡备案、资金流向等全链条监管。2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企业,可撤销其登记或备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3年内禁入市场的限制。

“唯有通过跨市场、跨部门、跨地域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才能根治‘职业闭店’乱象。”刘俊海说。

《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刘言 黄冲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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