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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微短剧推广成“最强副业”,能赚钱还是被骗钱?

微短剧推广成“最强副业”,能赚钱还是被骗钱?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5-04-04 12:57:11 | 点击:804

“月入过万”“爱看短剧就能赚钱”“免费收徒,能坚持的人来”……随着网络微短剧的火热,近期,这类“副业创收”信息充斥各大社交平台。

微短剧推广到底是“致富新机遇”还是“圈钱新套路”?记者调查发现,这一看似低门槛的“财富密码”背后,隐藏着被层层包装的消费陷阱:高价课程、虚假授权、诱导购买流量等套路重重,大量参与者沦为被收割的“韭菜”。

对此,专家认为,互联网平台对微短剧推广培训类的信息要做好把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微短剧推广等新兴行业的法律属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警惕虚假宣传和套娃式收费。

“零基础上手,宝妈也能做”

“学费交了9000多元,半年收益只有69元。”35岁的待业者阿布(化名)向记者展示了她的微短剧推广后台数据。她付费加入的“微短剧推广培训营”承诺“零基础快速入门”“50%充值分成”,但半年后实际收益却不尽人意。

近年来,微短剧热度飙升,成为市场追捧的新风口。《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近6亿人,预计到2027年,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

微短剧推广作为与这一“风口”直接相关的新兴副业,吸引了大量关注。记者在某社交平台上以“短剧推广”“微短剧推广”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大量“免费收徒”“教程分享”的内容,这些帖子声称短剧推广是目前最有潜力的副业,“零基础上手,宝妈也能做”。

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自称“短剧推广导师”的博主,添加对方联系方式以后,他向记者发来一套免费视频课程。

打开课程后,记者发现其中超过一半的内容都是在推销价值980元的“超级玩家训练营”:课程讲师展示了大量微信转账截图,并声称训练营中有宝妈、外卖小哥等学员在导师的带领下兼职月入过万元。

据该“导师”介绍,该训练营包含“全套进阶课程”“一键剪辑工具”及“导师一对一答疑辅导”,零粉丝、无基础也能快速“上手变现”。

层层消费陷阱“暗藏杀机”

没有粉丝、没有剪辑基础、没有互联网运营经验,仅购买980元的训练营,就能轻松实现每个月有稳定的收益吗?

面对记者的追问,该“导师”含糊其辞:“收益多少取决于自己是否认真执行。”当记者询问付费入营是否有合同或书面协议时,对方表示“金额太小”:“市面上其他课程都要上万元,我们就不到1000元,没有合同,全靠信任。”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可能构成违规经营或诈骗。”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培荣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费行为需公开透明。无论金额大小,付费服务均应有书面或电子协议,不得以“金额小”为由拒绝提供凭证。

有花钱进入类似训练营的网友表示,入营仅仅是个开端,后面还有更多收费项目:“按照训练营里的教程照做了一段时间后,机构告诉我免费的版权期限已满,需要购买价值4980元的‘一级代理权’才能继续。”

此外,还有的学员在交费后,被导师以“账号权重低、流量不好”为由,推销价值上千元的“独家流量包”,声称可突破平台限流,然而最终也以失败告终。

自媒体博主小萌告诉记者,自媒体是经验性较强的工作,即使是微短剧推广这种相对较新的领域,也需要一定的基础技能和知识储备。此外,平台上内容竞争非常激烈,即使是有经验的博主也很难保证每个视频都能获得高流量。因此,不管是创作还是运营,短时间内想要依靠所谓课程“速通”甚至“变现”并不现实。

多重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广电总局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将网络微短剧“依法依规纳入管理”。推广环节作为网络微短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如何走向健康发展?专家学者提出了相关建议。

“当前微短剧推广、小说推文等业务在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常被包装成‘课程培训’逃避监管。”任培荣建议,可进一步明确微短剧推广等新兴行业的法律属性,明确此类业务属于网络内容推广、广告代理或版权分销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互联网平台对微短剧推广培训类的信息要做好把关。如果发现发布在平台上的信息为广告,平台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并明确标注;同时,也应按照网络安全法落实身份认证,及时畅通举报渠道,防范虚假宣传、诈骗等犯罪行为。

针对许多机构伪造“一级代理”资质高价“授权”行为,任培荣认为,可建立微短剧版权登记与授权公示备案制度。“消费者可通过要求机构出示含公章的版权方直接授权协议、登陆版权方官网或联系官方客服交叉验证等方式进行识别。”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掉入了消费陷阱,应立即收集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机构宣传材料等固定证据,并通过与机构协商退款、向平台投诉、向行政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培荣表示,如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消费者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机构“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财物”。

责任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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