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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湖北荆州首例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胜诉

湖北荆州首例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胜诉

来源:每日新闻网 | 时间:2025-04-15 06:58:02 | 点击:9739

每日新闻网讯(吴采平、李明湘)近日,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针对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案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陈某、罗某、李某三人因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并贩卖给第三方获利,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10.25万余元,上诉期满三被告未提起上诉。这是荆州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5月16日,山东省沂南县一居民点击短信链接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发送该信息的电话卡登记在湖北省公安县某居民名下。然而,该居民并未主动办理过该电话卡。警方顺藤摸瓜,发现该电话卡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工作人员罗某违法办理。

经查,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陈某与表哥罗某、堂哥李某三人先后与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负责为客户配送、激活手机电话卡等工作。在职期间,三人得知通过扫描码商提供的二维码办理电话卡,激活后提供给码商可以获利。于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钻了一个身份证可办理多张电话卡的业务规则空子,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激活后以每张电话卡55元至85元的价格提供给码商获利。三人共计违法办理电话卡4200多张,大多数情况下,一个身份信息被用于办理五张电话卡。其中,罗某获利45505元,陈某获利130426元,李某获利117459元。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为适格原告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2024年探索制定的《湖北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创新湖北省消委会与各地消委组织公益诉讼合作模式,授权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张琼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荆州“3•15”律师团刘华律师公益免费代理该案件。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陈某、罗某、李某三人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并贩卖获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三人被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14万元、12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扣押的5部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三人因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获利,涉及人数众多,并导致一人牵涉刑事诉讼,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法院判处三人赔偿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10.25万元,并要求他们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或影响力相当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与新闻部主任胡翠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公益诉讼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与实践,成功实现了省级及各地方消委组织与检察机关、法院系统的协同合作,创新性地通过授权地方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公益诉讼,为湖北省各地消委组织参与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借鉴价值。

此案件在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的很大的反响。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益诉讼,正是希望通过司法武器惩罚震慑不法分子,为受侵害的消费者追讨损失,警示各行各业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荆州市“3·15”消费维权律师团团长刘华提醒消费者,对个人信息要保持警醒并妥善保护,避免被不法分子窃取,如遇侵害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王明 审核:同期声

 


【作者:吴采平、李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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