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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重申了哪些常识?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重申了哪些常识?

来源:中国青年网 | 时间:2025-04-18 12:28:09 | 点击:1190

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在舆论场上,这起案件以“订婚强奸案”之名广受关注,自一审宣判以来,已经引发大量相关讨论与争议。如今,大同市中院二审宣判、一锤定音,不仅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席某某的犯罪责任,也在法治观念和公共常识的层面上,为社会留下了深刻的警示。

图片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这起案件留下的最重要、最直白的警示,就是“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按理说,这个道理不仅体现在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也是不言自明、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在这起案件中,仅仅因为当事双方存在订婚关系,许多人便忘记了这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

此前,在舆论的喧嚣之中,有人认为双方已经订婚,女方指控男方强奸,是不讲“江湖道义”的做法,也有人认为,女方家庭既然接受了男方家庭给的彩礼,就相当于默认了两人可以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发生关系,属于“出尔反尔”。持有这类观点的人往往善于从民间风俗、经济供需、两性心理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问题,但就是忘了从法律角度出发,问一句“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是不是强奸”。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席某某行为构成强奸罪,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惩戒,也是对社会观念的一次纠偏。这一判决结果让人看到:在强奸这一法律事实面前,什么订婚、彩礼都不重要,更没有所谓的“江湖道义”或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潜规则”。当前,公众对婚恋、彩礼等话题有较强的讨论热情,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一起强奸案中强调这些问题,无疑是舍本逐末、离题万里。如今,通过司法判决,社会还应将关注重点移回席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将其视为一个重要的教训——任何人在任何场景下,都应知法守法,尊重他人意志,否则不论有什么样的借口,都难逃法律的惩戒。

除了在订婚、彩礼问题上纠结之外,舆论场上还有另一种论调,也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引发了不少争议。一些人引述席某某家属披露的信息,提出“女方处女膜未破裂”,以此为据,认为强奸事实不成立。然而,这种论调既不尊重被害人的隐私,也不尊重医学专业知识。事实上,正如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根据法院透露的信息,在本案中,席某某多次承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被害人事发后第一时间便报警求助,还曾点燃房间窗帘试图自救,屋内床单上也检出了席某某和被害人双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在这些多角度、全方位的证据面前,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否,完全无关大局。许多人在这个问题上绕不过来,说明相关科学常识仍需进一步普及。更何况,被害人的身体情况属于个人隐私,根本不该公之于众,席某某的家属擅自发布相关信息,不仅有误导舆论之嫌,也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对此,法院已经依法对席某某的母亲进行了训诫。广大网民也应从中吸取教训,不要轻易遭人利用,在无意间推波助澜、伤及无辜。

值得注意的是,舆论场上还有一些声音,对本案存在其他误读。比如,有人认为女方家庭不愿退回彩礼,显得“理亏”,但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女方家庭早在一审立案之前就已退回全部彩礼,但男方家庭拒不领取。还有人认为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但事实是,强奸案发生后,女方未提出任何额外经济要求。如此种种,都显示出虚假信息的严重危害,这些网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虚假信息的“受害者”,社会各界还应对此有所重视、加强治理。

正如本案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所说,对司法机关而言,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公众有权提出合理疑问,表达不同观点。然而,法院固然要接受舆论监督,但在做出判决时,能且只能以事实与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场外因素”的干扰。

事实真相无可撼动,法律权威不容亵渎,道德伦理自在人心。面对这样一起兼具典型性与争议性的案件,条分缕析明辨是非,从中总结警示与教训,不仅是为了给当事各方一个公道,也是为了在社会上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处女膜可以作为证据”等认知误区,推广正确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林树心)

责任编辑:朱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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