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与法同行网 文:杨爱群
2025年7月4日晚间9时许,江苏镇江61岁女子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行经当地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县道非机动车道时,车辆碾过路面坑洼后失控,径直撞上路边行道树,李某摔倒水沟内,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发非机动车道存在宽20cm、深5cm坑洼,形成通行安全隐患
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确认,事故系车辆行经坑洼失衡引发,无其他车辆碰撞痕迹。经现场勘查,事发非机动车道内存在一处宽20厘米、深约5厘米的水泥破损坑洼,事发路段虽配有路灯,但夜间照明亮度不足,进一步放大了路面缺陷带来的通行风险。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道路养护单位长期未修补坑洼、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道路养护缺陷与李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将该道路养护单位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94410元,索赔金额近150万元。
庭审中,道路养护单位答辩称,单位已履行日常巡查养护义务,微小路面破损无法做到即时清零;事故成因不能完全排除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制动故障等因素,死者自身违法骑行才是事故主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同时家属事发后放弃尸体解剖,无法通过尸检排除死者突发疾病等生理诱因,客观上造成举证存在瑕疵 。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鉴定结论与双方过错,划分主次责任比例
法院经全面审理,客观划分双方过错程度与事故因果作用力:
其一,道路管养单位存在法定管理过错。案涉坑洼尺寸已超出普通路面微小破损范畴,会直接干扰非机动车平稳通行,属于明确道路安全隐患。养护单位无法举证坑洼系短时间突发、来不及处置,也未在隐患路段摆放警示标牌,未依法履行道路清理、防护、警示、维修的安全保障义务,路面缺陷是诱发事故的外部次要条件。
其二,死者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系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李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质,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行经照明不足路段时,未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避让的法定义务。路面坑洼属于静止客观隐患,具备安全驾驶资质、规范操作的驾驶人完全可提前避让,李某多项交通违法叠加,是车辆失控撞树的直接诱因。
其二,死者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系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李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质,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行经照明不足路段时,未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避让的法定义务。路面坑洼属于静止客观隐患,具备安全驾驶资质、规范操作的驾驶人完全可提前避让,李某多项交通违法叠加,是车辆失控撞树的直接诱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民法典道路侵权普法宣传图
法治警示
本案清晰厘清道路管理方与通行群众的双向法律义务,具备双重普法意义:
对于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公共道路的日常巡查、破损维修、隐患警示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不能以“巡查过、人手不足”为由免除管护责任,路面微小破损长期放任不管,一旦引发人身损害,必将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倒逼路政、养护单位常态化排查路面安全隐患。
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骑行、持证上路是基础法律底线。夜间、照明不佳路段更需减速观察,不能将自身出行安全完全寄托于道路环境。即便道路存在瑕疵,驾驶人无证、超速、观察不周等重大违规行为,仍会被认定为事故主要过错,自身需承担绝大部分损害后果。
同时本案也提示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需全面完整,涉及人身死亡类案件,无正当理由放弃尸检等关键鉴定,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足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编辑:施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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