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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吗

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吗

来源:农村日报 | 时间:2023-09-08 17:38:40 | 点击:25165

  2013年,山东悦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经济纠纷案,金龙公司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示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张秋生等人起诉金龙公司和康赛尔公司的判决书,证明康赛尔公司应承担向张秋生等人返还租金的义务,金龙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二份是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证明南岗区法院已从金龙公司处划走款项132万余元(但是,在一审,二审庭审笔录中均记载,金龙公司承认南岗区法院说划扣金龙公司132万元一事,但是该132万元究竟南岗区法院支付给哪些业主,执行案件怎么处理的,金龙公司并不知情);第三份是南岗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笔录等,证明康赛尔公司已同意向金龙公司偿还前述款项。南岗区法院据此判决悦社公司(康赛尔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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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从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看,悦社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向金龙公司支付那笔款项,同意支付一说显系南岗区法院造假。悦社公司据此要求再审。一审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民事裁定书》((2018)黑103民监6号)。该裁定书称:“原审原告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经过同一法院的再审,悦社公司胜诉。
       金龙公司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据金龙公司提供的一份没有合法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的复印件,判决悦社公司败诉。
       但是,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认定,“南岗区法院制作了1820-8执行裁定书,但没有送达,不生效。”结论是:未经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发生相关的法律效力。如此来说,悦社公司又应该胜诉了。

       一桩看似简单的经济纠纷案,竟然一波三折,在南岗区法院就经历了一审和再审,并且做出了自相矛盾的两种审判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又发生矛盾,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事情发展到这里,胜负已经是次要的了,主要的是——我们的法律还有没有权威性?
       在没有法律的时候,人们发生矛盾和纠纷时,靠的是道理。可是道理并不是一致的,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于是就诉诸于官府。然而官府断案时,完全依据官员的主观意志,以致冤狱遍地。长年累月的事实证明,道理和权力都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公平与正义,只有法律才能杜绝道理与权力产生的弊病。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习总书记说:“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由此可以看出,党中央对法律的推崇与尊重。
       可是,金龙公司与悦社公司之间的一场经济纠纷,却让人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对同样的事实,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相反的判决却出自相同的法院:南岗区法院的一审和再审结果完全不同,市中院的二审和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意见又背道而驰。如此这般,法律还怎能服众?法律的权威性还怎么体现?如果法治社会就是这个样子,那我们还能说自己是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吗?
       这件案子的反复胜败,让人痛感反复胜败,让人痛感南岗区法治环境的混乱与恶劣。我们痛切地希望哈尔滨市及南岗区的法律工作者能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建设哈尔滨市及南岗区的法治社会,还人民群众以安全感。

(责任编辑:水中花)


【作者: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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