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网
网站首页 法治视频法界动态纪实现场专题报道社会热点以案说法普法之声 成为会员
法治环境消费维权焦点网谈生态环境案件追踪群众来信法治建设法治观察监督与法法治访谈法治时空民生聚焦律师释法法治民生法治前沿法制经纬深度观察法治文化关于我们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人员查询
  • 浙江
  • 新疆
  • 内蒙古
  • 吉林
  • 重庆
  • 辽宁
  • 贵州
  • 四川
  • 海南
  • 云南
  • 福建
  • 台湾
  • 江西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广西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青海
  • 甘肃
  • 陕西
  • 山西
  • 河北
  • 黑龙江
  • 天津
  • 上海
  • 北京
  • 广东
  • 宁夏
  • 西藏
与法同行网 > 以案说法 > 法院委托鉴定,结果却致涉事双方不满,此案是否值得对簿公堂?

法院委托鉴定,结果却致涉事双方不满,此案是否值得对簿公堂?

来源:每日新闻网 | 时间:2025-12-29 21:12:17 | 点击:22214

每日新闻网讯(梁培发 杨爱群)最近,天津市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荣程钢铁)工业废水处理零排放项目因被怀疑原设计存在缺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特委托天津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整改方案进行鉴定。

历经近一年的工作,受委托方前不久出来了《鉴定意见书》。然而,这份结果竟然令涉事双方都不是很满意,均提出了对《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函。

经过了解,事情由来渐渐清晰。

2021年初,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源环保)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鼓集团)签订天津荣程钢铁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然而这份看似常规的合作,却因陕鼓集团主导的合同主体变更埋下隐患 —— 项目实施主体被改为天津陕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陕鼓)。

啊啊啊11111111111111.png

据京源环保知情人士回忆称,“当时陕鼓集团说只是为了方便属地管理,我们作为民企,面对行业龙头企业的要求难以拒绝。未曾想这一变更成为后续维权的第一道关卡。” 

疫情期间权利人荣程钢铁对项目所采取的是更加严格特殊的管控措施。然而,因天津陕鼓未提前告知荣程钢铁的特殊管控措施,导致机械进场延误、运输成本激增,仅疫情相关的额外支出就达 200万元。经查阅相关文件,依据天津市住建委2020年2月28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成本本可计入工程造价,但天津陕鼓始终拒绝确认,累计未认可成本高达 1300 万元。不仅如此,更令人费解的是,在项目交付且运行三年后,天津陕鼓突然以 "工程不合格" 为由提起诉讼。京源环保称,天津陕鼓不仅拒付剩余调试款、质保金及增补费用,反而要求京源环保对天津陕鼓在环保竣工验收且交付后的运营过程中的维护不当等承担责任。这一操作在业内引起哗然,据中国环保行业的一位专家直言:"交付运行三年后再追责,这不符合工程惯例,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主体变更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零四条对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界定。京源环保提交的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移交清单、三年运行记录、天津市住建委疫情成本计价文件等证据,清晰说明项目工程确实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天津陕鼓认可京源环保完成了合同义务。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合理成本分担有明确政策依据。”参与此案研讨的律师团队指出,天津陕鼓作为合同主体,既未履行告知义务,又拒绝执行地方计价政策,已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款。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而此案中,天津陕鼓风母公司陕鼓集团作为行业知名国企,通过变更合同主体将责任转嫁给子公司,是否有利用市场强势地位规避义务的嫌疑呢? 

啊啊啊222222222222222.png

京源环保算了一笔账:“项目被拖欠的资金累计高达3300万元,还不算疫情新增成本就有1300万元。我们多次发函协商,对方要么拒收要么回复按合同执行,但合同里根本没约定疫情这种特殊情况。”

这种“契约精神选择性适用”的现象,在中小企业维权案例中并不鲜见。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研显示,多数民企在遭遇合同纠纷时,因担心举证难、耗时长、成本高而选择妥协。

此案中,京源环保为准备诉讼已投入大量律师费、审计费、鉴定费,相关人士称;“打赢官司可能也得不偿失,但是这件事企业必须要做,为的就是希望营造一个公平清明的营商环境。” 

更值得警惕的是滥用诉讼权的倾向,法律界人士指出,天津陕鼓在项目运行三年后突然起诉,并进行诉讼保全,客观上造成京源环保资金链承压受阻,这种“以诉讼为手段施压”的做法,违背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防止滥用诉权的司法导向相悖。  

在当前不容乐观的经济形势下,不论国企还是民企,肩上的担子都不轻松。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契合“和合”“无讼”等价值理念,更符合习总书记和谐治国的司法理念。那么,不论作为国企的陕鼓集团),还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优秀民企代表的京源环保,为何不能在司法机关的协调下,以和为贵,求大同存小异呢?

据悉,目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案。社会各界的目光聚焦于此:当民营企业遭遇“交付三年后反追责”时,司法能否给出公正裁决?   编辑:王明 审核:同期声


【作者:梁培发 杨爱群】

文章评论
评论
全部评论
更多推荐

老人在两年内写下9份遗嘱,内容前后反复矛盾,四子各执一纸争房产,法院:全部认定无效,涉案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来源:法治日报      老人在两年内写下9份遗嘱,内容前后反复矛盾,四子各执一纸争房产,法院:全部认定无效,涉案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北京市第二中

妻子半夜突然发现丈夫手机亮屏,近6万元瞬间被盗……

与法同行网( 来源|央视网、极目新闻、红星新闻等)深夜手机自己“动”了? 银行卡里莫名就少了6万块! 这种电影里才有的剧情, 现实中真有人遇上了 ……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21日,湖北省公安厅公布一批新

内蒙古警方通报“16岁高中生被刺死案”

与法同行网(来源|央广网、平安乌拉特前旗)7月22日,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全文如下:编辑|刘一鸣

“不配合就拘留”?

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浙江公安“你涉嫌诈骗 拒不配合将予以拘留!”  一通网络视频里的恐吓话术 令11岁女孩小周陷入骗局 在骗子远程操控下 险些掏空家中账户资金图片由AI生成7

路面存坑酿单方身亡事故 家属索赔近150万 法院划定主次责任

来源:与法同行网  文:杨爱群      2025年7月4日晚间9时许,江苏镇江61岁女子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行经当地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县道非机动车道时,车辆碾过路面坑洼后失控,径直撞上路边行

监管缺位酿重大矿难 两名矿山监察干部接受监察调查

来源:与法同行网 作者:杨爱群      2026年5月22日,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致82人遇难、128人受伤。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核查确认,涉事煤矿长期人为掩盖安全隐患,违规组织井

救护车凌晨在批发市场卸载水果,当地通报:停业医疗机构在未变更特种车辆使用性质情况下,私自将车出售,已责令其收回,并对该院立案调查

 来源|健康纳雍      7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传“纳雍县一辆救护车凌晨在批发市场卸载水果”,关注相关信息后,我局立即开展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乌兰被提起公诉

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  记者:董凡超                           

四十多年林地权属之争:一份“不完整”的协议书与两本“撞车”的林权证

与法同行网  刘正----一篇追踪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沟心召分场与沟心召村什拉忽同社土地争议的深度报道      原本宁静的内蒙古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沟心召村什拉忽同社,近年来却因一场跨越数十年的土地权属

江西都昌县一金店被盗 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央视网消息:4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4月22日7时30分,江西都昌县公安局接报警称,都昌县东风大道一商业综合体内金店被盗。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  经初步侦查发现,徐某(男,50岁)有重...

2025
12/29
21:12
梁培发 杨爱群
浏览量: 22214
大字号
分享
今日热点
辽宁葫芦岛车管所  这样的车辆如何通过外检?---关于吉林省松原市李某在辽宁省葫芦岛连山区购买二手车出现大架号被更改至无法过户

辽宁葫芦岛车管所 这样的车辆如何通过外检?---关于吉林省松原市李某在辽宁省葫芦岛连山区购买二手车出现大架号被更改至无法过户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山西朔城区周波案:究竟是司法腐败 还是司法不作为?

山西朔城区周波案:究竟是司法腐败 还是司法不作为?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有关部门 这样关停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试问山西朔州有关部门:伪造印章 究竟算不算犯罪?

试问山西朔州有关部门:伪造印章 究竟算不算犯罪?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中国法学会
  • 中国行为法学会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经济网
  • 央视网
  • 新华网
  • 光明网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警察网
  • 法制网
  • 中国青年网
  • 中国老区网
  • 求是网
  • 每日新闻网
  • 中国新闻网
  • 中经在线
  • 经济与法
  • 中云经视
  • 健康中国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人员查询

    • 扫码看全网内容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城5号楼10层 联系电话:电话/传真010-88117470 010–52463177 18611141167(微信同号)邮箱1026329972@qq.com (与法同行网)
    网站备案/许可证工信部:京ICP备202602477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3116号
    法院委托鉴定,结果却致涉事双方不满,此案是否值得对簿公堂?https://www.yftxw.cn/提供最新国内外新闻及新闻资讯
    与法同行网秉承“新闻视野、文化视角、思想深度、理论高度、脚踏实地”的理念,运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技术和丰富的移动链接平台,一贯正确引导社会思想意识,传播优秀文化,凝聚民族精神,彰显快速展示网络舆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