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网 文/忠言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一起招商引资猪场工程项目引发广泛争议。项目早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实际施工人孟凡学遭遇罕见司法矛盾:同一法院、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事实,在债务追责案件中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判令其承担近百万债务;在工程款维权案件中却否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驳回其数千万工程款诉求,最终形成 “工程完工、质量合格、施工人拿不到钱,反倒欠挂靠公司款项” 的反常结果,令人费解。
据了解,该项目为 2020 年建平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正邦集团养殖建设工程,包含那立奈 4PS 繁殖生活区、奎德素养殖场区等核 心工程。孟凡学作为外来投资施工人,响应地方招商政策,全额自筹、借贷垫资,投入人力、机械、材料完成全部施工任务,项目现已竣工交付多年。

施工期间,孟凡学挂靠山东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施工,双方明确书面约定:挂靠公司仅收取 2% 管理费,建设单位回款后,扣除税费及约定管理费,剩余工程款全部归实际施工人所有,质保金到期后按时结清。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有资金投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施工风险均由孟凡学独自承担,挂靠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与施工力量。

工程完工后,纠纷逐渐显现,在建平县人民法院多起关联诉讼中,出现严重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在(2025)辽 1322 民初 2089 号、2647 号劳务、材料欠款纠纷案件中,因工程对外产生债务纠纷,法院审理认定孟凡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依据施工身份判令其承担近百万元工程外债。对于该案中存在的项目经理离职、单据涂改、当事人未知情未追认等问题,法院未采纳当事人抗辩意见,最终由孟凡学承担工程债务责任。

然而,在孟凡学起诉挂靠公司索要工程款的(2025)辽 1322 民初 1869 号案件中,面对完全相同的工程项目事实,同一法院作出完全相反认定,直接否定孟凡学实际施工人身份,驳回其全部工程款诉讼请求。
两场诉讼、同一工程、截然相反的身份认定,形成典型的 “担责认施工人、维权不认施工人”裁判矛盾,违背司法统一原则与权责对等基本法理。
更令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依托挂靠公司单方提交的代付凭证及诉讼期间形成的结算协议,法院最终核算结果显示:数千万产值的合格工程完工后,实际施工人孟凡学不仅未得分文工程款,反而倒欠挂靠公司 9402.73 元。

孟凡学表示,该结算结果严重失真、显失公平。其一,大量代付材料、人工、机械费用凭证存在不实、重复统计问题,本人全程未确认、未对账;其二,诉讼期间临时形成的结算协议,未按照双方原始挂靠协议 “以甲方最终结算总价为基数、仅扣除 2% 管理费” 的核心约定执行,完全背离双方真实合意,与实际工程量严重不符。
依据我国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主张工程价款。本案工程质量完全达标、早已交付使用,实际施工人全额垫资施工、承担全部风险,却出现 “担全责、负债务、无收益、反欠款” 的极端结果,引发重大争议。

目前,项目甲方朝阳正邦集团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相关方案提出工程款十年分期清偿,债权人普遍无法接受。若一审矛盾判决得不到纠正、工程款无法依法锁定保全,即便后续二审改判,挂靠公司存在转移资金风险,将导致施工人胜诉亦无法回款,数年垫资血汗钱彻底落空。
据悉,孟凡学已就一审裁判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统一案件事实认定,纠正同案不同判问题,核查虚假不实结算证据,撤销错误判决,还原施工真相,依法维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业内法律人士表示,建设工程司法审判应当坚持权责一致、尺度统一,不能出现 “追责无限、维权无门” 的失衡裁判。同一工程事实,身份认定标准应当统一,不能选择性适用法律,既让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部施工风险与外债责任,又剥夺其依法获取工程款的基本权利。
孟凡学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坚守公平正义,纠正一审裁判乱象,维护外来招商引资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让合法施工、诚信履约、理性维权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编辑: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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