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网 刘正
一篇追踪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沟心召分场与沟心召村什拉忽同社土地争议的深度报道
原本宁静的内蒙古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沟心召村什拉忽同社,近年来却因一场跨越数十年的土地权属纠纷,打破了往日的平静。
2019年5月,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沟心召分场的工作人员突然告知沟心召村,什拉忽同社的部分村民占用了林场的林地,要求将土地收回。一场围绕着数万亩土地归属的权益博弈,由此拉开帷幕。
争议的主角,一方是拥有雄厚背景的国有人工公益型林场;另一方,则是世代居住于此、耕种放牧的普通村民。
生态屏障的诞生:为治沙而生的林场
追根寻源,故事的起点要回溯到1979年。彼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立足生态安全、民族团结和国防安全的战略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启动了举世瞩目的“三北”防护林工程。库布其沙漠因生态恶化、环境恶劣被纳入了治理范围。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经原林业部批准,伊克昭盟机械化造林总场应运而生。此后,林场正式更名为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属正县级建制,是国家“三北”防护林体系的重点建设单位之一。四十多年来,该林场森林覆盖率从建场初期的6.3%大幅提升至59.75%,有效遏制了库布其沙漠的蔓延,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沟心召分场作为其下辖的7个分场之一,成立于1979年4月,经营面积达23.3万亩,是这场“绿色革命”的前沿阵地。
纠纷起点:一份效力存疑的“协议书”
这场争议的核心,源自一份签署于1979年5月31日的土地协议书。据村民刘云、王军钦等人反映,该协议旨在划拨土地用于建立机械造林总场。然而,记者在查阅这份协议后发现,在法律效力层面,这份协议书存在明显的瑕疵。协议书上,仅有当时的公社与生产大队层面的盖章,却缺少了达拉特旗革命委员会(县级)代表的签字和公章,同时也缺少伊克昭盟机械造林总场筹备处代表的签字和公章。
律师指出,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土地划拨及权属变更的法律文件,通常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确认。然而,这份关键的协议书仅由公社、大队盖章,而未获县级以上政府或土地接收方的法定签章,其法律效力往往大打折扣,难以成为证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确凿铁证。
权属迷局:同一块地,为何冒出两本林权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块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变得愈发错综复杂。什拉忽同社村民刘云、王军钦反映,从1979年至今,造林总场共占用了该社大约3.5万亩的土地。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林场方面宣称持有林权证(没有让村民看),多位村民也拿出了各自的林权证。这就形成了一个极为棘手的局面——同一块地上,出现了林权证“重叠”或“碰撞”的现象。
村民声称,在这块四至清晰的土地上,存在着复杂的权属分割:其中六七千亩林场确实已经种上了树;一万亩土地被林场转给了乌兰壕大队包少圪堵社村民白瑞生;部分村民如刘候四、王保有的承包地虽有林权证。但仍有约近两万亩的集体土地处于“无证”状态。矛盾由此产生:既然林场声称持有整块土地的“林权证”,为何村民世代耕种的常耕地、轮耕地和天然牧场,也拥有林场的权属凭证?
对此,相关法律依据阐释了林权争议的处理原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十条进一步规定:“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这也意味着,一旦林权证之间出现重叠交叉,必须由政府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确权,而非仅仅依靠单方的权属声明。正如相关法律文献所指出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则应当被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法律较量:法院驳回起诉背后的司法逻辑
为了厘清权属,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作为原告,将沟心召村什拉忽同社的村民刘候四、刘二兵、王雄等人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然而,案件经过审理,最终的结果却是——法院驳回了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的起诉。
法院的这一裁定,背后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表明,土地权属争议遵循“行政前置”原则。即双方对土地权属有争议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而必须首先申请相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在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当林权证发生重叠、权属边界不清时,争议的核心实质上是行政确权问题,而非简单的民事侵权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正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根本法律逻辑。
维权之路:从诉讼到确权,还有多远?
法院的驳回,并不意味着纠纷画上了句号,而是指明了纠纷解决的正确路径。 如今,什拉忽同社的村民仍在为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奔走。他们手握1979年那份形式存在瑕疵的协议书、两本发证机关不同的林权证,以及全体社民的联名证明,要求政府依法查明历史、公平确权。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此类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难题,当地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化解路径。据报道,达拉特旗近年来针对“耕地、林地、草地权属交叉”和“国有与集体林权证重叠”等历史顽疾,率先在吉格斯太镇等地区推行 “专家联动+现场会诊”工作法。该工作法汇集林草、农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专业力量,走进田间地头核对档案、勘查实地,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确认权属。
截至目前,这一创新机制在试点地区已累计化解国有林权与集体林权交叉问题60个,涉及面积超过3.3万亩,为破解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这两本“撞车”的林权证究竟孰是孰非?那数万亩饱含争议的土地又该何去何从?在这片承载着生态屏障重任与农牧民生计的土地上,唯有依法厘清历史的脉络,尊重法律规则,才能实现真正的“定分止争”,让绿色与民生在这片土地上共同繁荣。
背景小贴士:
本案涉及的1979年土地协议书,其法律形式仅含公社、大队公章而缺县级政府及林场公章,属于典型的“形式要件瑕疵”历史文件。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强调行政确权先行。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建议双方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以根本解决这一跨越四十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一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司法程序进行最终救济。
编辑: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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